张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40820**********

  • 执业机构: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伟律师:成功化解一起行政争议,快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行政复议 |14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甲不服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在抖音上看到张伟律师讲解法律知识的视频后,联系咨询张伟律师。对此,张伟律师认真听取了甲的案情陈述,并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给甲提供了分析解答,答疑释惑。甲感到很满意,认为张伟律师很专业、认真负责,于是,委托张伟律师代理本案、帮助其依法维权。

张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撰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代理甲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复议期间,张伟律师多次与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负责人等进行沟通交流;依法申请查阅、复制了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了专业的书面意见,坚定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甲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和解,甲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原行政行为的影响。于是,甲向复议机关依法撤回了复议申请并得到复议机关准许;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案行政复议程序依法终止,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快速有效维护,其对张伟律师依法履职、为民维权深表谢意!

张伟律师认为,本案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一起典型案例,在复议机关承办人员、律师等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