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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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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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曾经参与审理的冀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8日|分类:离婚 |2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986年农历腊月26日,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7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1,1989年12月5日生育儿子王某2。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冀某某生气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在驱动力,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培养和呵护,彼此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于1986年农历腊月26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双方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被告王某某因与原告冀某某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鉴于这种客观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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