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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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参与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甲某与被告李甲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13年12月21日,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焦甲某的母亲张某通过媒人李某1,给被告李甲某的叔叔李某17000元彩礼,事后李某将该17000元彩礼交付被告李甲某、李乙某。

法院裁判

给付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成就婚约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能实现时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旨在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已无法律上原因,亦缺乏正当性基础,属于不当得利,应将该彩礼返还赠与方。本案中,原告焦甲某与被告李甲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婚约财产17000元,旨在实现原告焦甲某与被告李甲某缔结婚姻关系之目的。而订婚仪式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受理该彩礼款即失去正当性依据,应予返还。被告李甲某与李乙某系同一家庭,共同受领彩礼款,故被告李乙某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原告焦甲某要求被告李甲某、李乙某返还彩礼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甲某、李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焦甲某彩礼款17000元。

律师点评

这是我曾经参与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俗称彩礼纠纷。关于彩礼纠纷,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今年也就是2024年上半年,我参与办理一起离婚案,其中也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我们当时代理的是原告方,本案经法院调解,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被告返还了部分彩礼,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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