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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务:侵权责任认定与索赔全流程

发布者:徐新宇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3日|分类:行政 |6人看过

——◇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 专业为您护航 ◇——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包括: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即使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能随意扩大适用。

在多人侵权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行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提醒: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正确确定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前提。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分析案情,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归属,为后续的索赔工作奠定基础。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详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是侵权纠纷的核心环节。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赔偿的医疗费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但侵权人不能以医疗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在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中,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费用清单是确定医疗费的核心证据,建议当事人妥善保管所有的医疗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受害人的伤情酌情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为90%,依次递减,十级为1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伤残鉴定的申请与等级评定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鉴定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多少。

伤残鉴定的时机。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受伤部位不再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状态。过早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偏低,过晚鉴定则可能影响诉讼进程。

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鉴定机构:第一,诉前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二,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最强,双方一般难以推翻。

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例如,颅脑损伤:一级伤残为植物状态,二级伤残为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十级伤残为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脊柱损伤:一至三级伤残为脊柱骨折后遗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十级伤残为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鉴定材料的准备。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鉴定申请书、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影像学片(X光片、CT片、MRI片等)、身份证明材料。建议在鉴定前由律师协助整理鉴定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完整。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处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提醒:伤残鉴定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择鉴定时机和鉴定机构。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地配合检查,既不夸大伤情,也不隐瞒既往病史。夸大伤情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隐瞒既往病史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准确判断伤残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

四、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与责任分担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影响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过错相抵原则。

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受害人存在过错,即受害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第二,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受害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常见的过错相抵比例包括:受害人负次要责任的,侵权人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与侵权人负同等责任的,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侵权人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起行人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伤的案件中,交警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过错相抵原则的例外情形。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过错相抵。例如,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动物导致被咬伤,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分担。当损害后果由多个原因造成时,需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例如,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感染,既有医院操作不当的原因,也有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的原因,法院会根据因果关系参与度确定医院的责任比例。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建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和自身行为,不要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为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全面审查证据,如果发现受害人存在过错而隐瞒不说,反而会影响法院对受害人诚信的评价。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地面对过错相抵问题,合理预估赔偿金额。

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流程与实务策略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流程相对复杂,涉及从起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了解诉讼流程和掌握实务策略,有助于受害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在提起诉讼前,建议完成以下准备工作:第一,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等)、证明损失的证据(如工资单、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第二,计算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逐项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第三,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准备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中的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提交全部证据材料。证据交换后,双方可以在庭审中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中的辩论要点。在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围绕以下要点进行辩论:第一,侵权事实的成立;第二,侵权人存在过错;第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被告的代理律师则可能围绕以下要点进行抗辩:第一,侵权行为不成立;第二,侵权人不存在过错;第三,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决后的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建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因案件情况不同差异显著,有的案件赔偿数万元,有的案件赔偿上百万元。建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从证据收集、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诉讼策略等多个方面提供专业帮助,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积极与对方进行和解协商,如果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基本合理,可以接受和解以避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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