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描述
在2023年X月,经B公司的法人XX介绍进入A公司承包的XX项目中从事外墙作业。2023年10月xx日上午,原告XX进行作业时候脚部受伤。原告为此至XX医院治疗,当日又转至另外XX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xx局要求其补正材料。2024年X月,原告以被告A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又诉至xx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过程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接受被告A公司委托之后,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劳动者入职工程项目的全部经过。审查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解除/终止通知书等基础材料,评估案件潜在风险,明确公司核心诉求等等。
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有:1、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样需要双方就劳动与报酬交换达成合意。3、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为其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另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该用工书面协议与正常的劳动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扈权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