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骑行车辆出行途中,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当事人锁骨、肋骨多处骨折,伤情较重,入院住院治疗一周,后期还需二次手术取出体内固定钢板。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任何商业保险,全部赔偿款项均需由驾驶人个人承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仅垫付少量费用,双方就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长期营养费等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对方拒绝足额赔付。当事人委托李志律师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后续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全部人身损害损失。
二、案件核心难点
肇事车辆无任何保险,不存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环节,全部损失直接向个人追责,对方存在压低各项赔偿标准、拒绝承担后续手术费用的抗辩倾向;
伤者存在骨折内固定,二次取钢板手术尚未发生,对方主张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不应提前赔付;
住院仅 7 天,但司法鉴定给出长达 60 天出院护理期、90 天出院营养期,对方不认可长期护理、营养时长;
事故划分主次责任,损失需要按责任比例折算,各项费用核算、抵扣垫付资金流程复杂。
三、李志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一)固定完整事故与伤情证据,申请专业司法鉴定
调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锁定主次责任划分基础事实;
整理全套住院病历、诊断报告、X 光片、全部医疗收费票据,证实锁骨、肋骨骨折伤情以及住院治疗开支;
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明确三项关键结论:出院后 90 天营养期、60 天单人护理期、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区间,用专业鉴定意见作为主张长期护理、营养及二次手术费的核心依据。
(二)专项突破对方拒赔后续治疗费的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 “二次手术未发生,不应赔付” 的意见,李志律师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庭说明:司法鉴定已经明确后续手术必然产生及费用区间,为减少当事人二次诉讼诉累,法院可直接酌定一次性赔付后续治疗费,无需等待实际手术支出,该意见被法庭采纳。
(三)完整核算全周期护理、营养损失
结合住院天数 + 鉴定给出的出院护理、营养期限,统一计算总护理、营养时长,按照当地人身损害统一标准逐项核算护理费、营养费,完整主张住院及出院休养期间全部护理、营养开支。
(四)厘清责任比例与垫付费用抵扣
结合主次责任划分规则,明确全部总损失先由肇事方在交强险法定赔付限额内全额承担,超出限额部分再按照主次责任比例分摊;同时精准核算肇事人事先垫付金额,在判决款项中统一抵扣,避免双方后续结算纠纷。
四、庭审审理过程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肇事驾驶人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不认可出院后长期护理、营养期限,拒绝支付尚未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希望大幅缩减赔偿总额。李志律师当庭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查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司法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手术费用结论客观有效,应当全部采信;
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依据法律规定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无需另行起诉;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由驾驶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按主次责任分担。法庭全部采纳李志律师举证及代理观点,足额认定各项损失。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包含医疗费、酌定后续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及检查费用;判令肇事驾驶人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结合主次责任划分抵扣其前期垫付费用,当事人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长期护理营养费等全部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若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时间足额支付赔偿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六、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无保险摩托车致人骨折的主次责交通事故,办案最大难点在于肇事方无保险、不认可后续手术及长期休养相关赔偿。李志律师核心办案亮点:通过法院司法鉴定固定后续治疗费、长周期护理营养期限,一次性解决二次手术赔偿问题,避免当事人二次起诉;同时准确适用无交强险车辆赔付规则,要求肇事方先按交强险限额全额赔付,最大化保障伤者获赔金额。本案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与摩托车、电动车等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伤情较重存在二次手术,可委托律师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用、休养周期,在一次诉讼中一并主张全部损失,同时依据法律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先行承担保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充分维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李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