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邓某与卢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4年11月22日,卢某向邓某提出借款,邓某以无闲置资金为由拒绝后,卢某使用邓某身份信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农行"网捷贷"34?600元,并要求邓某将该款及后续信用卡刷出的150?000元(合计184?600元)转至卢某指定的中介黄某账户。款项到账后,卢某以个人名义向邓某出具184?600元借条,承诺按期代偿银行本息。此后卢某仅支付两期各3?000元便停止还款,邓某自行承担银行信贷成本,遂委托律师起诉卢某及黄某,要求偿还本金184?6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3.1%计)。
卢某抗辩:邓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且借条未约定利息。黄某抗辩:其仅为贷款中介,收款后已扣除服务费、渠道费等转交卢某,与民间借贷无关。
二、黄强律师代理后的判决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借贷关系成立但合同无效。邓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其与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卢某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对资金来源均属明知,各有过错,邓某主张的年利率3.1%低于其银行贷款成本,已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对该利率标准予以支持。
黄某不承担责任。黄某系中介公司客户经理,收款后已转付,非借贷关系当事人。
抵扣计算。卢某已付两笔各3?000元按先息后本抵扣后,尚欠本金179?497.51元及利息(以该数为基数,自2025年1月18日起按年3.1%计至付清)。
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4?104.86元,由邓某负担122.79元、卢某负担3?982.07元;保全费1?453.66元由卢某负担。
?? 律师价值点:本案难点在于"套取金融资金转贷"本可导致合同全无效、利息全不支持。代理律师通过举证卢某主导贷款过程、承诺代偿、已部分履行等事实,说服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仍按邓某主张的较低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因"转贷"本身存在的过错所带来的利益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