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梦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7日在丹江口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21日生育儿子吴某子。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常无法沟通,双方经过协商在 2017年12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搬出被告家独自居住。2018年4月25日,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照顾,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但是复婚后双方依旧无法正常沟通和生活,原告在 2018年7月份便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每年也仅仅在孩子生日和过年时才会回家。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项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子吴某子随被告吴某生活,并由被告吴某抚养、监护至独立生活时止;
原告项某从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吴某子抚养费 1000 元至吴某年满 18周岁止。原告项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孩子 2023年抚养费 8000 元,之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孩子前半年抚养费 6000 元;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孩子后半年抚养费6000 元;
三、原告项某享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