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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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

作者:吴海珍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7次举报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必须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且在通知书内记载相应的异议期限。执行法院未发出通知或通知内未告知异议期限的,第三人在执行终结前随时可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停止执行行为并且不对异议做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2款规定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这两个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特别规定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例如本案的执行法院未告知异议期间或延伸案例的未发出履行通知),应当回归适用一般规定,即被执行人在执行终结前均有权提出异议,同时执行法院不得对异议做实质审 查而应直接停止执行行为。

     由于第三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因此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往往会处于比较“懵”的状态。加之部分基层法院有意无意的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严格载明告知第三人权利义务,甚至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未明确告知第三人该配合进行何种履行行为,因此导致第三人未在第一时间提出异议,而是直到账户被冻结才找到笔者团队咨询。本案虽然通过复议程序获得了良好结果,但第三人账户前后被查封数月,还是影响了正常经营。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执行法院是否告知异议期限,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都应在十五天内提出异议,以阻止法院下一步的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7.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9.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未告知异议期限的情况下,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法定异议期限应截至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只要申请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就发生阻却执行的效果。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未告知次债务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十五日的异议期限的,程序违法。执行法院此后在履行债务通知书基础上作出的冻结次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裁定书,也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并解除冻结。







吴海珍律师,长安大学工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参加工作,具有非常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2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