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润天律师
尽职、勤勉、专业,建议微信咨询:18855140279
18855140279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诈骗罪入罪标准

作者:胡润天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各类涉及财产类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包括电信,电话,合同诈骗等等,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作为常见罪名,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是怎样,常见形式的诈骗量刑参考是如何呢?

1、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的数额标准分别为:(5千/电诈3千)(5万/电诈3万)(50万)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2、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间存在区别,生活中常常有这种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1、是否具有逃避还款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包括:转移、隐匿、拒不归还、用于赌博、挥霍等等行为,均属于逃避行为。2、看被骗人是否能够救济,如果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则不会轻易认定为诈骗罪。

另外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3、关于诈骗数额,实践情况中,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同样,如果该金额无法正常使用,则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4、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从重情节,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胡润天律师 已认证
  • 18855140279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403分 (优于94.3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41篇 (优于89.72%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润天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020 昨日访问量: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