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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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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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案件,原告中标后在尚未签订合同原告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突然毁约,原告主张的已完成设计任务的设计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布者:马超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应被告一邀请参与广州某广场改造设计项目投标,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总公司于**年**月**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标段为1,中标金额1420930.00元。后原告与被告一商洽合同签订事宜,并就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磋商。因被告一考虑到合同与付款流程手续繁琐并且工期紧张,在双方未能就合同进行盖章和预付款的情况下,即安排原告开展了设计工作。原告加班加点于**年**月**日提交了内装&外装改造设计概念方案,并于**年**月**日就此方案进行了汇报与沟通。然而,**年**月**日,被告一即突然单方通知暂停工作,至今无任何进展。 原告已经严格根据招投标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工作,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告一时至今日,仍旧未能兑现付款承诺。原告发《履约催促函》给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10%首付款和室内公区区域概念设计方案阶段对应款项(即合同金额的20%),被告一收到后,仍置之不理。

案件经过: 本律师代理后,案件材料准备阶段:收集了《建设工程设计与咨询合同》、设计要点及任务说明、设计节点时间、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履约催促函,根据证据材料拟定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在开庭前几日,又拟写了开庭提纲,补充提交了微信记录、方案设计和立面更新项目概念方案的证据材料。案件审理阶段:本律师主要围绕1.原告已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2.原告已根据要求履行义务,而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是根本性违约,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被告二与被告一属于总公公司关系,被告一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而被告三为被告二的独资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就涉案项目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向原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1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3系被告2的唯一股东,被告3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2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3应当对被告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判决如下:一、被告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426279元给原告;被告3对被告2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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