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饶之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9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胡某、刘某分别系被告母亲及哥哥,涉案房屋系被告单独购买,因被告人在外地工作,涉案房屋近十来年一直由被告母亲、哥哥居住,202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售该房屋,遭到母亲及哥哥的阻碍,两人同意被告出售房屋的前提是被告分割最少40万元购房款,被告为维护权益向西湖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要求两原告腾房,两原告在物权保护纠纷诉讼中搬离该房屋,该案结束后,两原告又搬回涉案房屋并向青云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
主办律师评析:对于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作为被告可以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房屋系一人所有,若原告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系共同共有的协议或其他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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