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宗珍律师√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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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某酒吧劳动争议案庭审释明:灵活劳务非劳动关系,员工旺季跳槽索赔被指违背诚信

作者:勾宗珍律师√心理咨询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2026-04-22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勾宗珍律师出庭代理维权

 

2026年4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陈xx诉绵阳市涪城区xxx酒吧劳动争议一案。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2025年律所业务标兵、2026年3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辩高级研修班结业的勾宗珍律师,出庭代理被申请人xxx酒吧,当庭发表专业律师意见,依法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并反诉要求其赔偿经营与培训相关损失。

 

本案申请人陈xx,于2025年7月起与xxx酒吧建立合作关系,先后参与客源介绍合作、学徒实践及灵活劳务相关工作。2025年12月,陈xx自行离开酒吧,时隔多日后向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

 

xxx酒吧属于夜间营业、客流波动大、人员流动性高的服务行业,长期采用客源合作、学徒制、灵活劳务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自始口头约定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无强制考勤排班,报酬按实际出勤或业绩提成结算,契合服务行业灵活用工惯例。

 

庭审中,勾宗珍律师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结合事实与证据系统阐述答辩观点:双方自始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仅构成民事合作与灵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其一,合作模式阶段分明,前期为客源介绍合作,无底薪、无强制工作任务,仅按业绩计提分成;后期为学徒实践加灵活劳务,双方明确约定做一天算一天、出勤计酬、不出勤无酬,不以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完全具备劳务关系核心特征。

 

其二,申请人离职真相为学成技能后另谋高就,离职时明确以个人职业规划为由提出,并非其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事后补开的相关解除函件,纯属为索赔虚构事由,不符合法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且双方约定报酬次月发放,申请人离职时并未到约定支付节点,酒吧不存在拖欠报酬行为。

 

其三,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无任何事实依据与有效证据佐证,酒吧从未安排强制加班,加之双方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以合法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本案并不具备适用条件。

 

其四,陈xx正值圣诞、元旦酒吧经营旺季擅自离岗,直接导致酒吧经营秩序混乱、客源流失、营业额受损,同时酒吧为培养其投入的师资、物料等成本全部付诸东流,造成切实经济损失,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陈xx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勾宗珍律师明确指出,餐饮、酒吧等小微经营主体,受行业特性影响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是市场客观需求,劳动关系认定必须严格恪守法定标准,绝不能仅凭提供劳务就片面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恶意虚构事实、捏造理由索赔的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同时也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好相关证据,依法防范各类用工法律风险。

 

本次庭审已顺利结束,仲裁庭将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xxx酒吧及代理人勾宗珍律师均表示,相信仲裁委能够秉公审理,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权益,树立诚信守约的用工导向,进一步规范本地服务行业用工秩序。


勾宗珍律师 勾宗珍,女,生于1975年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2001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先后担任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118097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
151072024118097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