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属违法解除
“末位淘汰”是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而“末位淘汰”仅以业绩排名靠后为由辞退员工,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即使排名末位,也不代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时,应留存辞退通知、业绩考核表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