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因开发商B公司否认对信托公司A公司的信托投资提供差额补足担保,而相关协议上的公章经鉴定为虚假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A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拟向C公司增资5.5亿元。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B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A公司完成增资后,C公司项目出现风险。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责任时,B公司否认协议效力,称公章系伪造。
主要争议:
1.《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成立并对B公司生效,核心在于协议公章的真实性;
2.在公章不真的情况下,协议签署的关键联系人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使B公司需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
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4.59亿元及违约金。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白小莉律师总结办案思路与法院审理思路
1.上诉人(A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主张郭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试图通过鉴定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侧面佐证。
具体主张:
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强调郭某在B公司办公场所与其接洽,其社保由B公司缴纳,客观上形成了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
主张己方已尽审查义务:认为其已审查郭某身份与签约地点,主观善意无过失。协议签署后B公司人员参与相关会议,印证了B公司的知情。
申请补充鉴定:申请对协议上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政”的个人名章进行鉴定,试图证明B公司知晓协议签订。
2.被上诉人(B公司)方思路:
核心策略:以司法鉴定为核心,否定协议真实性,并全面指摘A公司在缔约中的重大过失。
具体主张:
以鉴定结论为核心: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协议上B公司公章为虚假,直接证明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指出对方重大过错:强调A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巨额交易中,仅与已从关联公司离职的郭某单线联系,未与B公司高层接洽;对关键授权文件未保留原件亦未核实;对签约地点存在的矛盾未予质疑,存在重大过失。
否认表见代理:主张郭某无权代理,其行为未形成有效代理权外观,且A公司存在明显重大过失,不满足表见代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构成要件。
3.法院审理思路:
审查合同成立基础:首先依据核心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差额补足协议》上所盖B公司印章系伪造。在无其他证据证明B公司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否定了协议基于B公司自身承诺而成立的可能性。
严格适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在协议不成立的基础上,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从“无权代理”、“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三方面对郭某行为进行逐层分析。
无权代理:确认郭某已于协议签署前从D公司离职,且无证据证明其获得B公司授权。
权利外观:法院认为,郭某提供的关键材料无原件,其社保缴纳记录不等同于获得具体交易授权,在B公司办公地点签约一事因地点存疑且其本身不具签约职责,均不足以形成令人信服的有权代理外观。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此为法院论述重点。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专业信托机构,在巨额交易中未尽到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未与B公司直接核实、未审慎核查授权文件原件、对签约地点矛盾未予关注、对郭某同时代表交易多方身份未生合理怀疑等多重过失。因此,认定A公司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
裁决逻辑:由于表见代理要件均不满足,故郭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差额补足协议》对B公司不发生效力。在此结论下,对“周政”名章的鉴定申请已不影响案件结果,故不予准许。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1.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核心判项: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违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540.48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4.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