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非工作原因,主要以下有几种可能:
第一,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比如员工因个人私事,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第二,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但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也不能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