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长期就土地、低保等问题信访,相关部门多次答复其诉求无政策依据。2023年1月19日上午,某镇政府召开重点工作推进会期间,张某甲到院内吵闹、辱骂,经工作人员长时间劝阻并提供生活物品后离开。同年3月13日、4月11日,张某甲再次在镇政府召开工作会议期间到院内大声吵闹、辱骂,干扰正常工作秩序。2023年4月18日,某镇政府召开文明乡镇创建推进会期间,张某甲再次吵闹、辱骂,直至被公安机关带离,某公安局当日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同年4月19日及2024年12月19日,张某甲又在镇政府召开工作会议期间到院内吵闹、辱骂,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某检察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张某甲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辩护人陈家麟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存疑;第二,张某甲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系出于维权而非扰乱秩序的目的;第三,张某甲的行为并未全部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不符合“多次”的构成要件;第四,张某甲的行为短暂、轻微,未引发多人围观,未实质阻碍公务运行,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关于未吵闹的辩解与执法记录仪视频不符,证人证言与书证、监控视频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扰乱行为。张某甲在诉求被明确答复无合法依据后仍以信访为名发泄不满,具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故意。关于“多次”要件,刑法并未要求必须经行政处罚多次,张某甲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其长期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导致会议中断,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张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律师从证据效力、主观故意、构成要件及危害后果四个维度展开无罪辩护。通过质证指出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证明力瑕疵,深入剖析当事人维权初衷以否定犯罪故意,并精准解读“多次”及“严重后果”的法律适用标准。虽最终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陈律师严谨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