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自2023年起,朱某戊伙同吴某己、高某庚等人组建团队,明知为境外高利贷违法犯罪赃款,仍利用银行卡转移资金。该团伙层级分明,以朱某戊为首,沈某甲等人为“车队长”,赵某乙等人积极参与,形成“跑分”专业团队。沈某甲发展赵某乙、梁某丙、肖某丁等人,为境外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操作转账。被害人张某辛在网上贷款被骗,部分资金转入涉案账户。经查,沈某甲“车队”共计涉案流水4064万余元,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其中,赵某乙名下银行卡涉案流水1073万余元,涉及电诈资金3.2万余元。案发后,赵某乙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乙的量刑情节及辩护意见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及从犯。赵某乙的辩护人陈家麟提出,赵某乙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上游犯罪并未查证,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依法可从宽处理。关于上游犯罪未查证的辩护意见,法院查明各被告人涉及的转账流水中均存在涉电信诈骗的犯罪数额,系共同犯罪,故不予采纳该意见,但采纳了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乙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确认当事人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积极促成当事人自首与全额退赃,最大化争取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在庭审中,陈律师针对“上游犯罪未查证”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完全支持,但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边界。最终,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使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等核心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