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3年相识并共同生活,先后生育儿子李某乙与女儿李某丙,后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常因琐事殴打原告。2025年春节前后,被告无故找事并殴打原告,原告报警后被告被训诫。此后被告限制原告打工及工资支配。2025年6月,被告怀疑原告出轨,再次殴打原告、摔坏手机并收走原告身份证与银行卡,限制原告出门。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女儿李某丙由其抚养。
被告李某甲委托陈家麟律师出庭应诉。陈家麟律师代为答辩指出:首先,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偶有争执难以避免,离婚会对子女造成心理创伤,被告愿意反省并修复感情;其次,被告系肢体残疾人,劳动自理能力和经济收入存在显著困难,离婚将严重加重其生活负担;再次,关于子女抚养,主张优先考虑共同抚养或由被告直接抚养,并要求原告支付合理抚养费;最后,关于财产分割,请求依法对残疾人予以照顾,并要求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额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准予离婚。陈家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该焦点展开充分论述:第一,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一女,具备深厚的感情基础,当前矛盾多因生活琐事引发,并非不可调和;第二,原告主张的家暴及限制自由等行为,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已表达坦诚沟通、努力化解矛盾的意愿;第三,被告作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应考量其特殊身体状况及离婚可能带来的生存困境。律师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策略,力求说服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给予双方修复婚姻的机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努力化解矛盾。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一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友好沟通消除矛盾,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一、不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指控的家暴及限制自由等不利情形,陈律师精准把握“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标准,巧妙将答辩重心转移至双方深厚的感情基础及被告的残疾人特殊身份上。通过情理法交融的辩护策略,不仅有效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更成功唤起法官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意识。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益与生存保障,体现了深厚的家事诉讼功底与人文关怀。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