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11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某AX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乡某村村道交叉口时,货车右前侧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口的行人王某乙相撞,致王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下车查看,以为撞到石头,在未发现异常后未报警,仅电话联系车主张某甲告知车辆受损情况,随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前往指定维修点修车。经鉴定,王某乙因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后被抓获。某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以及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陈家麟律师提出,王某甲无肇事后逃逸行为,案发时因客观环境限制无法发现自己撞到被害人,且未藏匿行踪,不应认定为逃逸;同时主张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监控视频、车辆损坏情况及齐头车特征,碰撞部位处于王某甲视野范围内,且其开启远光灯行驶,观察能力未受干扰,具备发现被害人的条件。王某甲下车未发现石头,作为老司机未认真查找原因即离开,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关于自首,王某甲虽主动到案并交代撞到东西,但始终否认逃逸行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及行政拘留的十四日依法折抵刑期。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甲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肇事后逃逸”及未认定“自首”的不利局面,陈律师深入剖析案发时的客观环境、车辆特征及被告人主观认知,提出被告人系因客观条件限制未察觉撞人而离开,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力争排除“逃逸”的加重情节。同时,围绕被告人主动发送位置、到案后交代撞击事实等行为,积极论证自首情节的成立。陈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质证与法理分析,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素养。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