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9月,华某通过他人认识“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华某纠集汪某、青某等人发展兼职人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电话卡,用于微信号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事成后获取佣金。同时,华某安排林某担任客服。兼职人员将信息发给汪某、青某,再经林某转发给“胡某”完成验证,随后按指示解绑银行卡。华某通过某APP收取虚拟货币结算好处费,再向下家支付佣金。经查,部分实名认证微信号被用于裸聊敲诈和虚假投资诈骗,导致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等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华某、林某、汪某、青某分别获利数万元至数千元不等。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或经传唤到案,并退出全部或部分非法获利,华某另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并处罚金。华某、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主观上是否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受骗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上游犯罪中李某乙被诈骗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相关询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第三,华某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是否适当,是否应仅限于涉诈骗案件的两个微信号收入;第四,原判量刑是否过重,四名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向上家提供个人核心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随即解绑,不符合正常使用目的,且事后通过非法支付结算获取较高佣金,具有高度异常性,属于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实名认证微信号具有短时间内大量添加好友的优势,华某的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具有促进作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李某乙被骗案,相关询问笔录经补正并作出合理说明,且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及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帮信罪违法所得系提供帮助获得的报酬,不以他人犯罪既遂为判断标准,一审认定获利数额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事实及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量刑适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二审阶段为华某提供辩护,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辩护视角。律师精准切入主观明知认定、因果关系判断及违法所得计算等核心法律争议,提出上游犯罪证据链瑕疵及获利数额认定标准等专业辩护意见。尽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但律师通过详尽的证据质证与法理分析,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二审法院对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审查,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