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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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可否获得继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徐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私人律师 |31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徐某与霍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时霍某已经有了儿子小红,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霍某于2015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霍某走后,徐某一直悉心照料小红,不论是生活和教育,都照顾得无微不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父子两人相处的非常好。霍某回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红,徐某也同意离婚,但并不希望离开小红,而小红也非常喜欢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爸爸”,徐某想知道自己是否能获得小红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也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归父或母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

   由此可见,继父母只要与继子女产生了抚养教育关系,即便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只要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上述案例中,霍某因婚后与徐某性格不合等原因,自2015年长期离家不归,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虽然徐某是小红的继父,但是在霍某离家出走的几年中,其继父徐某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小红的义务,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小红长期受徐某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霍某离家出走对小红不尽抚育义务,母子感情已经疏远。小红自己也提出要求由徐某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徐某也表示愿意抚养小红,故小红由徐某抚养比较有利。综上所述,从保护小红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由徐某获得小红的抚养权是更为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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