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有关规定
第一处是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二处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是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判案时一般不会以原则性规定作为判案依据。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甚至规定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近日笔者遇到一个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认婚内与他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法院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对婚姻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对方5万元。我认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均值得探讨!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条规定是法院判决的具体依据,通过这条可以看出,“婚外情”有严格的程度限制,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为长期、稳定的同居。
二、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惩罚力度
下一篇
什么是无效婚姻?上一篇
外籍人员如何办理在华遗产的继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