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
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二、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三、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金钱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提醒:在大量司法案件中,经常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的隐匿转移情况: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之间平时并不会注意对方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并且即便注意,也不容易掌握账户里具体有多少钱,同时,仍有可能存在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因为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
解决办法:
A、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B、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C、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E、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虽说平常是不会注意这些情况,但是遇到离婚的情况,也可以再家里搜集一遍,看看对方遗存的凭条或是银行卡、存折。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也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但是大多数也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来诸多障碍。
解决办法:
A、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B、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C、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D、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私自将银行存款取出藏起来,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为自己所用的目的。
解决办法:
A、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B、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C、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D、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