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5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兄弟姐妹相互之间扶养义务的规定。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负有扶养义务。在一方需要扶养时,他方应当尽到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兄、姐要承担抚养义务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根本无力履行抚养义务;其次,则是受要求的兄、姐必须有抚养的能力,因为如果兄、姐没有抚养能力,法律强制规定其抚养弟、妹的义务,则兄、姐根本无法完成这一义务,同时法律强制规定这一义务,也会使兄、姐的正常生活被破坏,所以有抚养能力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最后,就是弟、妹必须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成年,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兄、姐自然就不必承担抚养义务了。
三、联系本案:
本案中,父母起诉22岁女儿抚养2岁弟弟,既然能够胜诉,那么肯定以上的三个条件全都满足齐备,则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姐姐就应该履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
四、法律意义:
该法条的初衷是在未成年小孩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时,其成年兄姐作为最亲密的旁系血亲,如果能承担起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必将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为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美好提供内在价值与秩序支持,也必将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