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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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养的子女,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26人看过


 

法律分析: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搞清楚收养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说,被收养的子女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收养子女的只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并且己经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那就说明该被收养的子女已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暂时没有承包土地(之所以没有承包地,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所以经常出现村里增加了人口但是并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以分配,所以并不是村里所有的人都有承包地的),也应当与村民享有同等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剥夺其享有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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