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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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称生产的硫酸合法,又拒绝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保管人能拒收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17人看过


 

法律分析: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属于比较特殊的物品,对于该类物品的存储,应该符合国家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由此可知,对于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存放的条件是:(1)存货人在存放货物时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2)保管人必须具备保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资质。其中,如果存货人不履行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那么保管人是有权拒收的。因此,由于硫酸制造厂不提供相关的资料,您完全可以拒绝接收其存放的货物,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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