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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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帮助别人看管自行车,结果被偷,应该找谁赔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279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于无偿保管合同导致他人损失,《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同时,该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妥善保管物品是保管人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内,即便是无偿合同,如果保管物的损失是因为保管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其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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