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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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没有按时交付租赁物,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26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此可知,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是出租人的义务,同时其应当确保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承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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