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家具超市出现财务问题,其老板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为避免遭受损失而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是《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表现。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但是实践中针对不安抗辩权,需要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让其不安的行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您可以让家具超市提供适当担保,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您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以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