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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合同在履行时都必须“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45人看过



 

法律分析: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的实现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履行迟延等后果。《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只有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才能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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