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标的物价格应当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双方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因您和丈夫与赵某是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将价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致产生争执。对合同中的价格问题,您与丈夫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赵某订立补充协议,效力与合同正文相同。若通过这一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的价格,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也就是说,您与赵某在履行合同时,蝗虫的价格应当以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民法典》对本条内容的规定也是出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能够稳定、有序地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