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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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686人看过



 

法律分析: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的集体所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费用。

新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新菜地开发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它是在征地单位向原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设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项特殊用地费用。

新菜地开发,关系到我国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食品的供应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应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新菜地开发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4条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亩3000~10000元(各省市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方法》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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