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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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安置补助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582人看过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中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主要这样计算: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收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面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收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收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04年修正版)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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