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的时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是不能先进行拆迁的。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制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程序的正义必须是被征收人看得到的正义,这对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中时时刻刻强调程序的合法与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必须先进行依法补偿然后才能开展搬迁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束下,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了补偿之后,被征收人才应当依法在补偿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补偿协议尚未签订、补偿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屋拆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先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征收部门或者征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