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例如,某市人民政府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此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的,住宅房屋将奖励3000元/平方米,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则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同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部分可享受4000元/平方米的弃产奖励。奖励加起来有1万元/平方米,因此,最高补偿标准可达到3.4万元/平方米。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也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一种维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