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该《房屋他项权证》是应该由您即抵押权人保存。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他项权证》应由您保管。因为《房屋他项权证》主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的法定凭证,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向您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应该依法由您持有保管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