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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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出租了,当初的备案登记还需要注销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3171人看过


 

法律分析:《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不出租了,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就会违反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若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若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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