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没有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的,那么,买受人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因为您当时购买的是现房,所以,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90日内协助您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很明显,现在2年都过去了,您没有拿到房产证是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因此,您是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您的购房款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