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此时因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所以,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从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因此。从合同也应当归于失效。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由于您与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当然您可以请求解除从属于该合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