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由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时会以其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而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只有在违约金超过了损失的30%时,另一方才能够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