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即已经依法成立。作为合同当事人,您有义务配合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对方也有义务向您按时给付房款,双方均应当受到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对方要求退房的请求,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