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据此可知,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否则,当事人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预售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而且即便双方约定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比如买房已经支付房款,而另一方接受的,即便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