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给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又进一步对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伪造房产资料骗取了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若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您有权要求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