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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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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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承租人是否可以基于优先购买权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责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1438人看过


 

法律分析: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购买方是善意第三人,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此举旨在保护善意购买方的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如果房屋出售时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具有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将房屋出售给善意购买方,虽然承租人无法向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但是出租人仍应对其侵权行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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