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必须给予足额的补偿。目前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因此,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征收补偿标准有所区别。不过,无论征收的补偿标准差别有多大,农村房屋附着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发生征收,根据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均出现两部分补偿:一部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另一部分是征收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
由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租赁房屋)的补偿均专门针对所有人,因此与承租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现有法律没有提及承租人,因此承租人不能当然认为自己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能否获得征收补偿,要看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可以纳入征收安置人口的,由开发商负责支付承租人安置补偿费用。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可以获得补偿,则依照约定由出租人从征收补偿款中支付补偿费用给承租人;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于承租人是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一旦征收对承租人的影响较大,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象征性的补偿;如果租赁双方明确约定发生征收时,承租人无权享有征收补偿款且承诺无条件搬出的,承租人无权索要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