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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租赁合同都需要约定什么,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435人看过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租赁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租赁双方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可以写在合同中。

根据《民法典》规定,参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7条,一般应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的内容有:(1)房屋租赁当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其他约定。

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往往不能约定全面,遗漏某些事项是常有发生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据法律规定,划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那就依据公平正义的则结合习惯来定分止争。例如,如果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那么双方应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定的,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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