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为目标,政府要让房屋流动起来,因此一次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宜约定过长,要让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及时退出,保证新申请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配租,形成良性机制。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期满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可以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归还租赁住房。如果期满需要续租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意,此处要求为“租赁期满3个月前”,即如果公共租赁住房为2014年10月31日期满,承租人应该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提出申请。
收到承租人的续租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没有按时提出续租申请、没有提出续租申请、续租申请没有通过审核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