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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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有哪些内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92人看过


 

法律分析:与廉租住房相同,公共租赁住房也具有补贴福利性质,因此政府干预性较强,协议的内容亦不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是由住房保障部门拟定的范本,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较多。为了让承租人更好地了解其需要履行的义务,避免发生被迫退租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了出租人签约前对承租人的说明义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17 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维修责任;(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 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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