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房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房,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公房的承租权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毕竟属于承租权,因此承租人合法占有使用公房后,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应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很多省市的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列明了类似的条款,以 2015 年银川市最新修订的《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 26 条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部分地方性规章对公有房屋转租放宽了管理,基本上认可了公房转租,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承租人转租公房无须经过出租人同意,但是转租人必须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